2、第二阶段为审核和整改阶段(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清理结束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并将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四、规范实施主体,严格行政执法
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主体,认真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直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必须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予以纠正;
(四)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健全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确保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专门程序的配套制度,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