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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联动措施。当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CPI月同比涨幅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自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临时价格补贴,但继续发放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全日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的临时价格补贴,直至CPI涨幅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
  (四)补贴标准。CPI上涨幅度乘以城乡低保全市平均保障标准,取整数后分别为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全日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的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不足10元的按10元补助;CPI上涨幅度乘以昆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当CPI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可由发改、财政、民政、统计调查等部门根据价格上涨情况,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报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五)发放办法。联动机制启动后,临时价格补贴按月发放。并在市政府批准同意补贴标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款并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六)资金来源。在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尚未建立之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当全省CPI达到临界条件,但昆明市CPI未达到临界条件时,按照省联动措施执行,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承担;当全省CPI未达到临界条件,但昆明市CPI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昆明市联动机制,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当省、市CPI均达到临界条件时,按照昆明市联动机制执行,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足。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后,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可由价格调节基金适当补充。
  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1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7〕31号)和参照我市高中国家助学金的承担比例执行。所需资金不允许从上级补助的城乡低保经费中列支。因动态管理新增人员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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