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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昆明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战略部署,建立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发的《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1〕1929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昆明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的意见》(昆政办文〔2010〕87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则目标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把建立联动机制与改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结合起来。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短期波动,对低收入群体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当物价持续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时,启动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和全日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贫困学生。
  (二)启动条件。在国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编制发布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并参考当年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稳定物价保障市场供应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作为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具体为:当《责任书》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高于(含)3%时,以调控目标作为临界条件;当《责任书》确定的调控目标低于3%时,以3%作为临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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