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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兴市办受理;
  (二)资格审查。兴市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三)资料评审。兴市办从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四)现场评审。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兴市办根据初评和现场评审情况,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六)公示。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兴市办向社会公示名单;
  (七)批准公告。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全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给予每个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有效期届满后,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政府采购货物类的招标中,给予5分的加分奖励。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其产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兴市办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在全市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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