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先进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显著,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我市同行业前5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存在税收违法违纪情形的,包括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形成欠税,采取不正当手段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情形;
(七)近3年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市场经济特点,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反映国家对企业改革的要求,跟踪国际质量管理的先进水平。既注重企业或组织从市场调研、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或组织的运作效能、技术创新和满足顾客需要,突出在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内部条件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以及经济效益和在同行业中所处位置。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和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