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程序;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拟奖企业,提请市政府批准授奖企业或组织;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兴市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