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委,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