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
(固政发〔201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221号)、《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固政发[2010]138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配套资金通知如下:
一、2011年国家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12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其中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由原6元/人·年提高到7.6元/人·年,提高后的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员总数由所在县(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