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固政发〔201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2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221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0]92号)、《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固政发[2010]138号)精神,经2011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住院起付额的调整
为合理分流住院和门诊就诊人次,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在推进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对全市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额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50元,县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35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600元,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800元;市内居住转院到宁夏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异地居住人员及派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居住地省内医疗机构和转入宁夏区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宁夏区域内相应医疗机构级别的起付标准,转出居住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1000元起付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起付额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50元,县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35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待遇水平的调整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县二级、市二级医疗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各档均提高10%,三级医疗机构一档提高10%,二档、三档均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到5万元、二档提高到10万元、三档提高到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