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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
  (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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