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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社会养老服务。

  1.居家养老服务。把居家养老服务列入政府民生工程,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倡导驻社区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重视开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省建设示范性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城镇社区1500个、农村社区4500个,初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2.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引导公办福利机构走向市场。通过“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兴办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等设施。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规制度,依法实行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将寄宿制养老机构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对参与养老服务的民间组织在准入门槛、利率政策、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有偿还能力和信贷抵押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予以扶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与标准,加快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养老服务信息库。到2015年,覆盖城乡社区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以上,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

  (三)老年生活环境。

  1.家庭环境。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持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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