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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3.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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