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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赣府字【2011】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关于审定“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赣环控字〔201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也是《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到2015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比2010年减少5.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9.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8%);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7.5%、6.9%。为确保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现将这四项指标分解到各地(见附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三、各设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有关行业和排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出项目投资增长,把住产业源头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狠抓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减排,大力实施增量控制工程、机动车污染减排工程、火电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和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要继续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管理,构建农业源减排管理体系,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能力建设,确保实现计划目标。

  四、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要对口分解、落实好任务。省环保厅要牵头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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