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质监局。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质监局。
2.下放权限
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由省质监局审批外,其他由省质监局实施的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审批权下放各设区市质监局。
(六)省工商局。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工商局。
2.下放权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外,其他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各设区市工商局核准登记。
(七)省外管局。
1.下放范围
外管局省内各设区市中心支局。各设区市中心支局负责对其辖区内县(市)支局的业务授权。
2.下放权限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3.审批要求
各设区市中心支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公开承诺办理各项业务。省外管局要加强对各设区市中心支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八)省国土资源厅。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下放权限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同级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审批要求
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与同级外资项目审批机构建立联系机制,进一步简化用地预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授权的外资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工作是发展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