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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权责统一。 要落实谁下放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四、工作目标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8号),努力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进一步将外资审批权限配套下放工作做好,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更好地发展。

  (一)省发改委。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发改委。

  2.下放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核准。

  3.审批要求

  为加强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各级发改部门严格按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级核准,同时抄报上级发改委备案。禁止拆分项目,禁止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当作允许类甚至鼓励类项目进行核准,切实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发改委应对备案的核准文件进行审查,及时纠正核准中存在的错误和违规现象。

  (二)省商务厅。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商务局。

  2.下放权限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设立、变更审批及颁发批准证书。

  (三)省工信委。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工信委。

  2.下放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工信委核准。各级工信委要严格按照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核准的项目要同时抄报上级工信委备案。

  (四)省环保厅。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

  2.下放权限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权限下放及项目同级审批的原则,其环评文件由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审批。(《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05〕63号)表格中“其他项目”规定的类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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