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监察厅《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省监察厅)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0〕58号)和省效能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效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巩固机关效能年和创业服务年活动成果,积极推进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工作,更好地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打造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优创业环境为目标,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吸引投资兴业良好环境,在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方面有新突破。
二、实施主体
省、市、县(区)发改、商务、工信、环保、质监、工商、外管、国土等部门。
三、下放原则
(一)真减实放。 要应放尽放,能放尽放,逐步、逐级下放到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依法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工作。要以此次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外资审批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正确引导。 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及审查程序。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降耗、环保和高新技术产业。对未经过环评、节能认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