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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第四十条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请审计。依据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需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由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据《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廉政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实行廉政公示制。在工地现场须设立廉政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及投资额、质量、工期要求、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单位名称等,并公布省、市、县(市、区)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程实施“双合同制”,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九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各市水利(务)局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计划的制定,经市水利(务)局审核后报请省水利厅核备。
  第四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投入使用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四十六条 由市水利(务)局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省水利厅派员参加。需进行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验收的,由地方政府组织验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按相关行业规定要求执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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