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1〕277号)及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织编报初步设计,省水利厅商财政厅负责审批;涉及省际河流项目,省水利厅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商财政厅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水利(务)局负责,审查结果报省水利厅核备;涉及省际河流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水利厅主持。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原则上不考虑新增永久占地,确需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负责履行相关用地手续后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永久占地费用不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在完成事前备案后,原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质量检查和缺陷备案制度。
第三十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和质量巡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