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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工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工作。
  (六)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财务与资金管理;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请审计,做好相关审计配合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八)负责编制施工导流方案报省防指、市、县(市、区)防指审批,编制安全度汛方案报省防指、市、县(市、区)防指备案。
  (九)根据安全度汛方案及经批复的施工导流方案,落实细化安全度汛措施,加强与当地防汛部门联系,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
  (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十一)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计划、进度,按规定上报统计、安全、财务报告、绩效评价等统计和工程信息。
  (十二)负责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三)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完成情况等资料。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由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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