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检查指导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投标、开工许可、验收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或配合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稽察。
(七)负责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工程验收进行检查指导,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负责影响到流域性、区域性河道行洪排涝或输水,或流域性、区域性河道行洪排涝、输水可能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项目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审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备。
(九)参加河道水下(或河道通水)验收、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省水利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
(二)统筹安排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
(三)监督检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负责有关联络、宣传和信息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按照省水利厅的部署要求,负责对辖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
(一)市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报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县(市、区)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初审、转报;负责辖区内中小河流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2、负责组建市区境内工程项目法人机构,审批辖区内项目法人机构。
3、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接收招标前需备案的招标报告,派员监督招投标活动,接受招标投标等报告。
4、负责其辖区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6、负责省级以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