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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1]4号)


各市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则上由市打捆组建项目法人;对一县(市、区)境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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