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发展
(一)鼓励旅行社营业收入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含)以上的杭州市旅行社,当年度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亿元(含)以上的杭州市旅行社,按市委办发〔2010〕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鼓励杭州的旅行社集团化经营。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年营业收入超亿元,对杭州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劳动用工200人以上,且由3家以上旅行社组成的旅行社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杭州行政区域内设立30家以上营业部,统一品牌经营满1年,对杭州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两项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吸引品牌旅行社进入杭州。凡市委办发〔2010〕1号文件认定的杭州市外的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经营满1年,对杭州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无责任投诉事件的,对境内知名旅行社每设立1家全资子公司奖励5万元,对境外知名旅行社每设立1家全资子公司奖励10万元。
(四)鼓励旅行社促进劳动就业。鼓励旅行社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为导游办理社会保险。三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4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5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四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7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10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五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10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20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的,对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出相应基数部分给予2000元/人?年的补助。
三、提升旅行社经营管理品质,提高杭州旅游接待服务水平
(一)促进旅行社强化内部品质管理。全面推进旅行社的品质评定工作。对被评为三星级的旅行社,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按照市委办发〔2010〕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区、县(市)应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二)进一步提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素质。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举办杭州旅行社行业管理人员和大中型旅行社中高层管理者高级研修班;并组织高级研修班学员赴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学习、交流、培训,增强其经营创新意识,打造一支优秀的旅行社职业经理人队伍。
(三)推进行业管理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