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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拟订的《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旅委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9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旅行社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旅行社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行业监管和环境优化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旅行社客源奖励力度,推动城乡旅游统筹发展和旅游国际化
  (一)鼓励旅行社向县(市)输送游客。对全国旅行社向我市富阳、桐庐、建德、淳安、临安五县(市)输送客源实行奖励。凡组团赴五县(市)旅游,累计输送游客超过3000人/天以上的,按过夜游客数量,市财政给予3元/人?天的奖励;各县(市)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游客数量以五县(市)旅游局的统计数据为准,市旅委负责审核。
  (二)鼓励旅行社招徕接待境外游客。对来杭过夜境外游客人天数及游客单次逗留时间长短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扩展至与我市旅游部门签订组团招徕协议并能提供真实材料的全国旅行社。对组团来杭过夜的香港、澳门、台湾游客按市委办发〔2010〕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对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一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按原标准奖励;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两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元/人?天的奖励;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三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人?天的奖励。涉及到萧山、余杭、富阳、桐庐、建德、淳安、临安等地的境外客源奖励,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增加对接待入境过夜游客的酒店奖励项目,按接待量和市场拓展能力等,分别给予5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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