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案终止。启动预警调控方案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月度调控进度情况上报市节能办,并视调控方案实施效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终止预警调控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建立预警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节能办负责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电力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处理意见,落实调控措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经信、发改、统计、电力、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区、县(市)和企业,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高能耗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变压器报装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项目,经市经信委审查后,供电部门方可予以用电报装。
(三)加强预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监控,每月向市节能办、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产量和能耗情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经信、统计和电力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组织、职工稳定等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能单位自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的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要做好能耗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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