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Ⅰ级(黄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3-1个百分点(不含),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个百分点以内(不含)时,发布Ⅰ级(黄色)预警。
2.调控内容。建材(包括水泥、陶瓷,下同)、钢铁(包括黑色金属压延加工、废钢炼钢,下同)企业停产10天以上;冶金(包括铁合金、锻造、铸造、铜冶炼,下同)、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停产7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5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4负荷。
(二)Ⅱ级(橙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含)-2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含)-1个(含)百分点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2.调控内容。建材、钢铁企业停产15天以上;冶金、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停产10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10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3负荷;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户外广告照明用电。
(三)Ⅲ级(红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2个百分点以上(不含),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个百分点以上(不含)时,发布Ⅲ级(红色)预警。
2.调控内容。建材、钢铁企业停产20天以上;水泥粉磨生产企业停产20天以上;冶金、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实施停产15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15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2负荷;严格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户外广告照明以及城市景观照明用电。
五、组织和实施
(一)方案启动。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电力局等部门,每月对全社会及重点企业的用能、用电及能耗指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根据全市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
(二)方案实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节能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预警调控方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加大调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