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定和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
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担任。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5名(含)。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超过5名时,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的推举采取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的方式。如票数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再次投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再次投票后票数仍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中指定。
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名。市或区、县(市)政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干部等代表作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七、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九、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十、如遇特殊情况,市或区、县(市)政府可以调整听证时间、地点或中止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通告。
十一、被征收人不报名参加听证、被征收人(听证代表)或公众代表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