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适用本规定。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四、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五、听证会设主持人1人,听证员1至2人,记录员1人。
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指定由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