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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12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江苏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指根据《试点方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农村地区销售的特定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服务于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赔简便等特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保险保障水平,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江苏虽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整体水平高于全国,但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农民因家人患病、死亡导致生活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江苏地区试点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以为中低收入农民提供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提升我省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动我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一)资格准入。各人寿保险公司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并享受放宽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等优惠政策措施。
  (二)制定方案。取得试点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认真按照《试点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报江苏保监局备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拟试点的保险产品、拟采取的业务模式,以及宣传、承保、理赔、风险管控等管理服务措施。
  (三)周密安排。试点公司应从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升广大农民群众保障能力的高度出发,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工作,科学制定试点计划、设定试点目标;开发适合我省农民需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农村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与服务质量;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功能作用、保险责任、投保理赔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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