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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十)做好留守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重视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努力解决留守儿童思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建立多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制度,确保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十二五”教育规划的重点。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市、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实行政府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教育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开展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活动,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相关教育实验,开展重点问题研究,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经费保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制定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验收标准和办法,按照规划目标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称号。

  (四)建立监测制度。探索建立学校教育质量检测评价制度、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和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城乡、学校之间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各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和书写标语、校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形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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