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实现《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设立支持困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经费。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确保学校经费足额到位,确保经费使用及时、规范、安全、有效。
(七)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和重点、非重点班;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不得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建立全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录取模式,逐步将优质高中均衡招生指标比例扩大到60%。
(八)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完善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组织力量定期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检查和督导,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
(九)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组织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确保设区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将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学生的6倍以上。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