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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五、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一)坚持预防在先。行政调解工作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制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预案,并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二)注重调解效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探索组建专业性调解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三)强化科技支撑。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探索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调解,推行多部门联动的电子调解方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注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行政调解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牵头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情况检查考核。对工作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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