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行政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大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4.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5.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