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环境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乡镇环保派出机构执法装备、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完善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实施数字环保信息化建设,建成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环境管理“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管控体系。加快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环保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建成5个省级以上环保重点实验室和一批环保科普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保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和重点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态环保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将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损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二)加强环境法治。根据国家立法进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完善我省环保法规政策体系。重点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订完善。完善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企业(单位)自我监督、边界联动监管、信息公开、网格化执法等机制,强化经济处罚、停产整治、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增强环境司法保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规范环保行政许可、现场执法检查、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稽查制度。
(三)完善经济政策。继续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绿色信贷政策,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开展面源削减与点源削减的抵扣交易。制订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建立激励清洁能源发电的电价机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优先上网和补贴。健全责、权、利相对应的规范有序的生态补偿机制,全面深化生态补偿工作。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高环境风险行业纳入绿色保险体系。稳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和排污费征收标准,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
(四)健全环境标准。全面评估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实施体系,及时制订环境敏感流域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研究制订固定源氮氧化物、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地方排放标准,及时出台非常规污染物控制标准和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强化造纸、印染、制革、医化等行业排放标准的实施,研究完善相关的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立单位产品和工业增加值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评价和控制制度,完善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制革、酿造、电镀、热电、生猪养殖等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五)推动科技进步。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战略,深化产学研协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环保创新基地、环境技术研发中心、国家级和省级环保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环保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综合性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测预警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若干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深入开展“十二五”水专项研究,注重环保示范工程建设及项目推广,加快环保先进适用技术和示范项目产业化进程。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六)发展环保产业。加强规划统筹、政策扶持和管理服务,加快培育环保产业,切实增强环保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以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环保工程、环保服务业、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着力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区和基地建设,优化环保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积极推进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保服务业发展,着力提升环保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提高环保市场规范化水平。
(七)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制订有利于环保投资的激励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环保事业。
(八)加强宣传教育。依托各类环境教育基地和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弘扬生态文明理念。继续将生态环保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继续开展企业生态环保专题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公务人员、企业人员对加强生态环保、建设生态文明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浙江生态日”和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纪念活动,强化全民生态环保责任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