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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加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废无害化处置。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突出抓好填埋场渗滤液、焚烧烟气及飞灰污染治理。加强尾矿、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的污染防治,突出抓好尾矿库的环境风险防范。加快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拆解体系,规范拆解行为,切实防范拆解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主要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改造建设,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到2015年 ,基本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医药、印染、制革、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泥处置设施改造建设,设区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重点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完善污泥处置政策激励和引导机制,逐步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保障污泥处置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加快推进进口废物圈区化管理,完成台州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建设和区外废五金类定点企业迁建工作,鼓励建设其他类型进口废物集中加工利用园区。完善进口废物审查与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网络化的电子台账信息系统和在线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提高我省进口废物实时监管和信息化水平。
  3.强化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
  加强核设施污染防控。进一步完善核设施环境本底调查和流出物监测与评价制度,扎实做好三门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监测和运行前两年环境本底调查,适时开展龙游、苍南拟建核电项目建造前环境放射性本底监测调查。强化核与辐射安全审评和监督,重点抓好秦山核电基地扩建工程辐射环境保护。
  加强放射源长效监管。完善放射源、射线装置和开放性同位素应用分级监管,全面完成全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和射线装置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做好省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及时收贮废旧、闲置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十二五”时期,各设区市放射源监控率达到100%,闲置、废旧放射源和普通放射性废物收贮率保持100%。妥善处置核与辐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加强对铀矿和伴生矿采冶、废旧金属回收市场、金属冶炼厂、辐照中心的监管。
  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加强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基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严格环境监管。全面开展全省电磁辐射污染源电磁环境监测申报工作,妥善解决已建成辐射项目的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
  4.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
  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产业。严格禁止在水系源头、饮用水汇水区、居住区上风向和渔农业生产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新增高环境风险化学品项目,并逐步清退已有企业。严格限制重点防控区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加快推进化工企业园区化发展,逐步提高园区环境准入标准。合理规划临港集聚区石油、化工、医药、冶金等产业,严格控制产业规模。着力加强对台州医化、宁波临港石化、萧绍区域化工、常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管,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加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全面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存储情况及环境风险隐患调查,制订浙江省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等重点环境管理类危险化学品清单。严格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转移登记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存储 、运输及销毁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对涉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实验室的环境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态毒理和环境行为的生态效应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和应急信息数据库,完善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削减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加强重点环境管理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淘汰技术落后、环境风险高的工艺和产品,鼓励采用无毒或低毒化学原料替代技术。加大有毒有害污染物治理力度,加快改造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处理工艺和技术研究,提高有毒有害污染物处理能力。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协同管理与处置。
  5.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浙江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大力推进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炼钢、铁矿石烧结等重点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严格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环境准入,落实污染物削减和控制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加快淘汰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炼钢、铁矿石烧结行业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加快多氯联苯电容器及污染物清运处置,加强多氯联苯污染场地监督管理。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监控。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快建设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制订重点排放源定期监测制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主性监测。到2015年,初步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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