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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省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二、加大对“走出去”的财税政策支持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省建立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走出去”企业给予支持。各地也要根据“走出去”工作实际需要,安排落实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发挥好资金的导向作用。主要支持方向:
  1.建立营销网络。对在境外设立以推广自主品牌为主,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功能的营销展示中心项目,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投保保险。鼓励境外投资合作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海外投资合作风险,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派驻海外工作的中方人员,鼓励所在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
  3.运保费。对从事境外农、林、渔及矿业开发,回运资源性产品所发生的自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研发项目。对境外研发共性和关键技术项目,在省内申报境外科技研发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并按照实际外汇投入予以一定资助。
  5.境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相对过剩产业在境外集群发展。对境外产业园(区)承办单位在公共建设的投入资金给予一定资助,在购置(或租赁)土地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入园(区)省内企业支付的地价款(或租赁费)给予一定资助。
  6.承包工程保函资金。引导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鼓励对外承包工程较为发达的市、县(市、区)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认真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重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以及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实施企业,制订具体奖励政策。对上述企业引进的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高端人才以及长期外派国外工作的高管,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其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三、创新对“走出去”的金融支持
  (六)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针对浙江中小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特点,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创新运行模式和金融保险产品。完善中小企业“走出去”信贷审批和风险评估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放贷效率。对“走出去”融资规模大的银行,在核定借用外债规模、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上予以倾斜。
  (七)拓展“走出去”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抵押融资方式。对“走出去”发展前景好的境外投资合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直接融资。发挥浙江民资充裕的优势和国有龙头企业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发展境外投资合作专业贷款担保公司,积极推动设立各类民间境外投资合作股权投资基金,有效弥补民营企业“走出去”实力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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