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于2011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7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事设施保护,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军事设施保护坚持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军地共管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设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军事机关、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依法保护意识。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当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