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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鼓励科技资源和人才向企业集聚流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种质等科技创新资源向省内种业企业集聚,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参股和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分配,并保护其合法收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和子女入园入学问题。种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后,仍可继续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科研任务。
  (十六)加快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强化公益性、基础性研究,加快建立种业企业在商业化育种中的主导地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研究部分,要进一步明确研究方向,加强科研力量,优化人员结构;从事商业化育种部分,要加快转换机制,推进科企嫁接,鼓励整建制并入种业企业。到“十二五”末,力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
  五、强化现代种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七)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强化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种业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机构,严格种子行政许可管理,加强种子执法能力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和事企脱钩,建立健全种子种苗管理体系, 切实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种子种苗管理队伍。各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要将种子种苗的执法管理、市场抽检、质量鉴定、试验示范等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十八)创新科技计划立项与成果评价机制。鼓励种业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加大项目立项与成果评价机制改革, 建立公益性种质资源创新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奖励和政策性补助制度,形成有利于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评价体系。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推进种业科技创新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建立以大面积生产应用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项目立项和考评机制,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商业化育种项目。
  (十九)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严格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加大不适宜推广品种退出力度,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强化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未审先推、越区推广、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苗等违法行为。严格做好外资企业并购境内种子企业审查工作,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畜禽遗传资源、水产种苗的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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