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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加大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投入,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省财政加大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扶持,重点支持公益性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创新、共享,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商业化育种平台建设,支持改善种子管理手段。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种业领域,提高种业科研、产业发展投入水平。市、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现代种业发展引导资金,积极扶持当地种业发展。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对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开发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种子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种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依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
  (十三)扶持优势种业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加强种子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向种子生产基地倾斜,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田间基础设施建设。种业企业投资建设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所需的管理、加工、仓储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种业企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农场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其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基地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占用耕地的,由种业企业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将种子种苗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种子种苗运输享受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十四)建立金融支持机制。把农作物、种畜禽、水产等种子种苗生产保险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调动保险公司开展种子生产保险服务的积极性,逐步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业风险分散机制。鼓励种业企业创造条件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通过首发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的,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给予上市费用一次性补贴。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政策性金融对种业发展中长期信贷的支持,逐步提高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健全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信贷的支持,省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扩大种业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更多地发放抵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优先列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并予以政策扶持。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种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引导投资机构创建种业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成长型种业企业扶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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