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逐步降低或取消残疾人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提高贫困残疾人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助项目。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补贴范围。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采取实物配租给予解决。
5.用人单位要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
6.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优惠政策。
7.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各类公共服务。
(二)康复。
1.建立健全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等服务。
2.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扶持一批市、县级康复机构成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制定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市、县(市、区)公立医院的眼科、精神科建设。鼓励和扶持民办康复机构发展。
3.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研究试行各类儿童康复训练评估标准。实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肢体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帮助65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开展“白内障无障碍县(市、区)”创建工作,白内障手术复明28万例,对贫困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不少于4万例。
4.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强化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供应25万件辅助器具。
5.实施康复人才培养计划,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翻番、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体系。
(三)教育。
1.加强残疾人教育体系建设,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我省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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