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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9年济南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9年济南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济知字﹝2009﹞28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09]160 号)的要求,现就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09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凡接受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随其所在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代理机构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年度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

  (六)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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