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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去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9号)以来,我省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不实,执行不力,加上再生资源行业点多面广,情况复杂,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地方问题还比较严重。为维护正常经济税收秩序,促进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赣府厅发〔2010〕39号文件及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责任追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经营企业。 工商、商务、环保、财政、国税、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围绕相关证照、备案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污染防治、财政奖励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再生资源涉税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票据管理和税收监控,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假抵扣凭证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逃避应纳税款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重大线索,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对国税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迅速侦办。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查案不力、处理不严。

  三、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特别是本通知下发后,仍发生以下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市、县(区)政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给予财税奖励或变相财税返还以及其他资金、政策支持的;

  (二)国税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导致增值税发票失控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发生的;

  (三)公安部门对国税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不及时依法立案并组织开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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