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偿。原则上按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可提高补助标准。
三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我省相关规定要求,考虑到村卫生室原有收费情况,为不增加群众负担,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定为3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2.5元,个人支付0.5元。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上述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改办、省卫生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2.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要结合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自2012年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进行免费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2.乡村医生临床进修。自2012年起,每年安排100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免费到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时间为1-3个月。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前培训。对村卫生室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免费进行执业医师资格考前培训,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4.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