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4.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鼓励各地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一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原则上按每千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按1000人计算,超出1000人按实际人数计算)4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乡镇卫生院结合村卫生室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项中支付。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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