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实施重点民生工程,加快落实《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琼府〔2008〕50号),提前完成村卫生室规划建设项目,2011年年底前全省实现村村有卫生室。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并经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级政府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目前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村卫生室,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通过“重建、改建、扩建”等方式,使其达标。各市、县2015年年底前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市、县政府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农场医院派人到村举办村卫生室,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1名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应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自2004年1月1日后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此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通过系统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注册,限定在村卫生室执业。

  2.强化市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全面推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市县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药品销售价格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