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1〕1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目前,在全省2656个行政村中,应设卫生室的2476个行政村已有2377个设置了村卫生室,覆盖率为96%,其中标准化村卫生室覆盖率为42.6%;有乡村医生2858人、乡村卫生员286人。我省平均每千农业人口拥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0.58人,明显低于全国1.23人的平均水平。此外,我省乡村医生队伍还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执业环境差,队伍不稳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强化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市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