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2005年以来,我省扎实开展以“八个到县、两个不变”为主要内容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有效增强了县级财政保障能力,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但从目前运行的情况来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监督检查不够有力等问题。为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支持省直管县加快发展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按照“八个到县、两个不变”的要求,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立足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加快全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步伐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按照“八个到县、两个不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全面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要继续完善财政奖励、转移支付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省直管县也要立足自身,增强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监督管理和自我约束,不断壮大经济和财政实力。在促进省直管县加快发展的同时,省政府各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设区市本级和市辖区的支持力度,设区市也要加大对市辖区的支持力度共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资金运行制约机制,加强重大项目资金审核和跟踪问效,实行财务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省财政要加强对设区市财政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指导设区市对县级财政监管工作。设区市财政要充分发挥监管优势,加强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监督管理力度。要强化设区市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前移审核关口,从2012年开始,凡省直管县要求中央和省资金及政策支持的,必须由设区市审核后,统一向省申报。设区市要按照轻重缓急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基础数据和资料的审核,努力使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更好地符合本地区长远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