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840万元,将财政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0元,城市由225元提高到245元,农村由185元提高到205元。
27.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1亿元,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28.提高居委会干部和“三院”工作人员补贴。省财政增加安排1000万元,总量达3000万元,提高居委会干部经费补贴水平;省财政增加安排1000万元,总量达2000万元,提高“三院”工作人员经费补贴水平。
29.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村符合条件并经确认的奖励对象约4万人,每人每年奖励720元;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扶对象6000户,每户每年分别补助960元、1200元。根据国家要求,对试点县农村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免费开展“孕前优生检查”。开展绿色养老工作,为全省8万户农村二女(含一女)结扎户免费提供树苗。
30.帮助残疾人康复和改善生活条件。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为15万名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与服务;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及危房改造;支持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支持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托养建设。
(四)医疗保障
31.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财政增加安排6.8亿元,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水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使用率达到90%。
32.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25.2亿元,将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参合农民住院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
33.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11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大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力度,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4.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政安排20亿元,将国有及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