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救助
16.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3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20元,达到200元,财政增加安排2.23亿元。
17.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13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15元,达到90元,财政增加安排2.7亿元。
18.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财政增加安排9700万元,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分散供养标准由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年1920元提高到2400元,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在80%以上。
19.提高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将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月人均供养标准提高50元,达到35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20.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在上述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城市参战参试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已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21.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财政安排3.5亿元,将财政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65元。
22.提高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财政安排1.6亿元,将财政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65元。
23.提高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财政安排1.6亿元,将财政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65元。
24.提高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未参保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20元,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每月达到385元。
25.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根据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规定,按两个社会平均数,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增加原省属农垦企业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部分建场初期老工人和退休技师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