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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获得西藏自治区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

  (三)重大国际比赛、演出、评比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十六条 申报要求:

  文艺创作单位(团体)和个人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文艺奖励项目,申报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申领表》。

  (二)有效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的有效证明。

  (三)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与奖项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额给予3倍奖励。

  (二)参赛参演参展重大国际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参照全国性常设奖项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文学作品进入全国同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前十名的奖励5万元。

  (四)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奖励50万元;戏剧奖励30万元;电视片奖励20万元;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奖励10万元;歌曲、小品、舞蹈奖励5万元。

  (五)获得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奖励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与奖励的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团体)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开支内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专项资金,撤销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单位(团体)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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