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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确定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通过区内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凡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的文艺创作项目有不良反映的,提交专家委员会复议。

  (三)公示期满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与文艺创作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扶持协议书,并及时申请和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文学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50%,作品出版发行后拨付剩余50%。

  (二)戏剧、广播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或播出后拨付剩余70%。

  (三)影视剧(动漫)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20%,摄制阶段拨付60%,放映、播出后拨付剩余20%。

  (四)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话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剧本(台本)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后拨付剩余70%。

  (五)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6万元;在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万元。

  (六)影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0万元;在西藏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 影视剧、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均播出的,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不重复计算。

  文化企业和个人申报并已立项的扶持作品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之前,不再受理新的文艺扶持申报项目。文化单位申报并已立项的扶持作品,在专家委员会确认完成期限内仍未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自治区财政将扣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当年通过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文化扶持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五章 文艺创作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与文艺创作相关的图书出版类奖项(含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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